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升降機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氣部分依本標準及電業法相關規定為之。
  二、機器、配件、槽輪等予以有效之支承及固定,任何機件不得鬆弛或移位。但樓地板合
      於本標準之強度要求時,支持樑得無須直接置放於受支持件之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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