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具申 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廢(污)水許可文件。 前項許可,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 容及審查結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