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具申
  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廢(污)水許可文件。
  前項許可,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
  容及審查結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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