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下列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得由扶助律師行之,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
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一、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
二、言詞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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