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民間之公證人停職時準用之。
兼任人依前項規定執行職務時,以停職人之事務所為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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