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發生時,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應立即向
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及秘書室報告,秘書室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代表工
作場所負責人依情況予以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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