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退休之工友,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
  傷病所致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其退休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條第一款規定
      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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