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配住員工之眷舍無需保留公用經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者,依照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本自治條例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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