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因共有、相鄰關係或房地權屬不一,必須與其他公有不動
  產合併出售者,經本府核准後,管理機關得與其他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
  協議,委由其中一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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