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議員對縣長、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之書面或口頭質詢,應詳
  述主旨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質詢事項,必須與縣政府施政及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
  二、質詢之措詞,不得有非難諷刺與捕風捉影之詞句。
  三、假定某項情事或作某種抽象之結論請求發表意見者,不得質詢。
  四、非本會職權範圍之事項,不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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