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對縣長、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之書面或口頭質詢,應詳 述主旨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質詢事項,必須與縣政府施政及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 二、質詢之措詞,不得有非難諷刺與捕風捉影之詞句。 三、假定某項情事或作某種抽象之結論請求發表意見者,不得質詢。 四、非本會職權範圍之事項,不得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