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施工負責人有封鎖站內路線或施工左列保修工作之必要時,應填具保安
  裝置保修工作申請書向站長申請;未置站長之站向調度員申請:
  一、保修路線或轉轍器。
  二、停用號誌機。
  三、解除聯鎖設備。
  四、調整閉塞裝置。
  五、停用自動警報裝置。
  六、其他與行車保安有關之保修工作。
  站長接到前項申請,於確認對列車運轉無礙後,應將工作情形填記於工
  作記錄簿。未置站長之站,其工作記錄簿,由調度員與施工負責人分別
  填記並復誦對照。
  施工完竣或暫停工作時,站長應與施工負責人或調度員與駐調度所保養
  人員,會同確認保修部分之機能完整。
  第一項各款以外之工作,應事先與站長聯絡後,方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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