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負責人有封鎖站內路線或施工左列保修工作之必要時,應填具保安
裝置保修工作申請書向站長申請;未置站長之站向調度員申請:
一、保修路線或轉轍器。
二、停用號誌機。
三、解除聯鎖設備。
四、調整閉塞裝置。
五、停用自動警報裝置。
六、其他與行車保安有關之保修工作。
站長接到前項申請,於確認對列車運轉無礙後,應將工作情形填記於工
作記錄簿。未置站長之站,其工作記錄簿,由調度員與施工負責人分別
填記並復誦對照。
施工完竣或暫停工作時,站長應與施工負責人或調度員與駐調度所保養
人員,會同確認保修部分之機能完整。
第一項各款以外之工作,應事先與站長聯絡後,方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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