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
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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