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核准出境,已出境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前條
第一項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戶
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
前項經核准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
理。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核准出境,已出境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
用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核准出境,已出境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
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或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就讀
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準用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實務作業需求,增訂因未能備妥相關證明申請出境就學,而依第
    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出境者,得於出境後補附國外、香港、澳門或
    大陸地區相關在學證明,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暨其受理申
    請及核准機關之規定。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變更出境
    原因為出境就學者,視同出境就學役男。
三、至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請出境之役男,有其申請出境之
    規範對象及適用條件,須經相關機關、學校派遣或推薦,且第一款及
    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係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申請,渠等變更出
    境原因涉及原派遣或推薦之機關、學校,尚不宜由役男直接申請變更
    出境原因。爰本條規定僅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申請出境者為適用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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