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二項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 五、土地使用現況概述。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 八、公益性評估。 九、必要性評估。 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