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二項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
  五、土地使用現況概述。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
  八、公益性評估。
  九、必要性評估。
  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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