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以聘約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係作為保障渠等權益之重要依據 ,學校應與其訂定聘約。爰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定明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之聘約應約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