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以聘約約定授課、聘期、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係作為保障渠等權益之重要依據
    ,學校應與其訂定聘約。爰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定明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之聘約應約定之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