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基金之孳息。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
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
源研究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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