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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之一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由主任秘書、督察長或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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