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由主任秘書、督察長或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