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
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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