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
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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