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停止執行測繪業業務處分。 測量技師未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
測量技師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規 定)與未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及測量員違反本法第三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