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約締約國得提議修改本公約,將修正案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
長應將提議之修正案分送本公約各締約國,並請其通知是否贊成召開
締約國會議,以審議並表決所提議案。如締約國三分之一以上贊成召
開會議,秘書長應以聯合國名義召集之。經出席會議並投票之締約國
過半數通過之修正案,應提請聯合國大會核可。
二、修正案經聯合國大會核可,並經本公約締約國三分之二各依本國憲法
程序接受後,即發生效力。
三、修正案生效後,對接受此種修正之締約國具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仍
受本公約原訂條款及其前此所接受修正案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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