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者。
  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者。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者。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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