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長途電話電路之月租費,以一般租用、全日使用、電路兩諯均連接電話
  機,不作特別用途,並由用戶單獨使用者,為計價基準。部分時間使用
  ,電路兩端連接電話機以外之設備,作特別用途或共同使用之長途電話
  電路,分別按前項基準之加減百分比計收月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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