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遭受非法干擾之航空器,應設法將其事件、任何有關之重要情況及因而必
須變更其現行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並將雷達代碼置於七
五00,俾獲得優先及減低與其他航空器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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