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定由主管機關辦理之各項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主管
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前項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之項目及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提昇行政效率,爰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將其依本法規定應辦
理之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委託國內具有資格之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二、有關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之項目及其實施辦法,於第二
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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