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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工場事務之解決程序)
前條所列各款事項,關於一工場者,先由該工場工人代表與工廠協商處理 之;如不能解決或涉及兩工場以上之事項時,由工廠會議決定之;工廠會 議不能解決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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