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逕行租
  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
  關限制。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由政府編列預算投資者,得以出租方式辦理。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