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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監督機關)
民間之公證人之監督由司法院行之。 前項監督,得由所屬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之。 前二項之監督,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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