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除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在
本機關服務之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未領退休(職、伍)、資遣、離(
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服務年資,並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
一、曾受僱為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構)編制內工友、工級人員或職
員之服務年資。
二、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機關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者
。
三、曾任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曾任替代役之年資。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採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工友辦理退休後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其所領退休金,毋須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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