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除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在
  本機關服務之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未領退休(職、伍)、資遣、離(
  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服務年資,並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
  一、曾受僱為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構)編制內工友、工級人員或職
      員之服務年資。
  二、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機關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者
      。
  三、曾任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曾任替代役之年資。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採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工友辦理退休後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其所領退休金,毋須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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