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撤銷其立案: 一、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本府限期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 頓改善者。 二、未招生逾六個月未報備者。 三、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消防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各級學校考試或縣級以上會考之 洩題或考試舞弊案。 六、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補習班經本府撤銷立案者,一年內該補習班設立人不得申請設立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