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撤銷其立案:
一、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本府限期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
    頓改善者。
二、未招生逾六個月未報備者。
三、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消防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各級學校考試或縣級以上會考之
    洩題或考試舞弊案。
六、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補習班經本府撤銷立案者,一年內該補習班設立人不得申請設立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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