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係指下列情形:
  一、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二、班名未照規定書寫者。
  三、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設
      立人(或共同設立人等)。
  四、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它證明文件者。
  五、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渲染之招生宣傳文字、圖表者。
  六、缺乏教學必要設備者。
  七、建物安全或消防衛生不合規定者。
  八、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者。
  九、未依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者。
  十、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十一、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者。
  十二、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動用基金者。
  十三、違反第九條、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者。
  十四、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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