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計價,由財政課會同地政、工務及相關單位辦理初估後,送財 產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之。 前項初估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士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管理單位報請核定之。 放領土地地價之計價,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動產及其他財產上權利之出售,應由行政室會同財政課及相關單位共同 評估計價,報經本所核准,並依審計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