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臺東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之計價,由財政課會同地政、工務及相關單位辦理初估後,送財
  產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之。
  前項初估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士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管理單位報請核定之。
  放領土地地價之計價,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動產及其他財產上權利之出售,應由行政室會同財政課及相關單位共同
  評估計價,報經本所核准,並依審計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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