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長應將上次會決議案執行情形及休會期間施政 情形,提出書面報告。縣政府各局、科、室及直屬機關,亦應就主管業 務,提出書面報告。縣長、各局、科、室及直屬機關主管並應列席縣議 會,作口頭報告。 前項決議案執行情形及施政情形之書面報告,應於開會三日前,送達縣 議會轉送各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