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
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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