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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