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29
人,瀏覽人次:
89989131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十四條之四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