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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