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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