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
由旅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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