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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一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 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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