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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 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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