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
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
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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