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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社務會議之召集及出席與決議人數)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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