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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