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勘估標的之總成本應包括之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下:
  一、營造或施工費。
  二、規劃設計費。
  三、廣告費、銷售費。
  四、管理費。
  五、稅捐及其他負擔。
  六、資本利息。
  七、開發或建築利潤。
  前項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總成本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之土地
  價格。
  總成本各項計算過程應核實填寫於成本價格計算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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