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之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條 第一項所稱之所有國家: (一)依第四十八條所為之簽署、批准及加入; (二)依第四十九條本公約發生效力之日期,及依第五十一條任何修正案 發生效力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