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除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之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條
第一項所稱之所有國家:
(一)依第四十八條所為之簽署、批准及加入;
(二)依第四十九條本公約發生效力之日期,及依第五十一條任何修正案
      發生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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