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院於所定期限內收到各項證明及證據後,得拒絕接受當事國一造欲提
  出之其他口頭或書面證據,但經他造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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