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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舍房、作業場所等空間、光線及通風之維持;衛浴設施之充足;物品衛生安全需求之符合)
受刑人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 風,且有足供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監獄提供予受刑人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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