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自行停止執業或未加入技師公會,
  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停止行為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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