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在通航運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
地點建造船閘;其數目大小及啟閉之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之需要規定
之。
前項建造船閘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但航道之深度,因建造堰
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視水道之性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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