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
文節譯本;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立法理由〕
參考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