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或其契
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者,應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