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品質管制實驗室依前二條規定所為之測試,經審查符合規格者,應作成核
准之決定;不符合規格者,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程序,作成拒收或待判定
之決定。
〔立法理由〕
一、品質管制實驗室應審查測試結果。
二、「不符合規格」之定義已於第二條第二十一款明定,經審查有該類情
    形者,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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